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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交易條款
國際貿易交易條款或國際商業條款是一系列的國際商業交易中廣泛使用的預定義商業條款。國際貿易交易條款規則主要是為了清楚地傳達貨物運輸和交付的任務、成本和風險.目的是減少或消除來自不同國家的規則和不同解釋而産生的不確定性。
1936 年首次出版、國際貿易交易條款規則分別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至 2000年定期更新、第八版 — 2010年國際貿易交易條款— 已于2011 年 1 月 1 日刊登。
各種運輸方式的規則
2010年國際貿易交易條款為任何運輸方式之七個規則的定義:
- EXW – 出廠價(指定交貨地點)
- 出廠價指賣方唯一責任是貨物在其處所內(工作或工廠)。特別是他不負責把貨物裝載于買方提供的車輛,除非另有協議。買方則承擔把貨物從其處所運往指定目的地之全部費用和所涉及的風險。因此, 這條款表示賣方的責任是最小。
- FCA – 貨交承運人 (指定的交貨地點)
- 賣方移交貨物,完成出口清關,到處置的第一承運人(由買方指定)指定的交貨地點。賣方將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 須支付貨物運費和轉移風險。
- CPT – 運輸費付至 (指定的目的地)
- 賣方支付運輸費。貨物移交給第一承運人後,風險轉移到買方。
- CIP – 運輸費和保險費付至 (指定的目的地)
- 賣方支付運輸費和保險費到指定目的地點,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風險轉移。
- DAT – 終點站交付(指定的終點站港口貨目的地地點)
- 買家支付運輸費到終點站,除了有關進口清關費用,並假定貨物在該碼頭卸下到點,轉移所有風險。
- DAP – 交付地點 (指定的目的地地點)
- 賣方支付運輸費至指定的地點,除了有關進口清關費用,並假定貨物准備卸載給買方的點之前, 承擔所有風險。
- DDP – 完稅後交貨 (指定的目的地地點)
- 賣方負責貨物輸送到買方,國家命名的地方,並支付貨物運至目的地所有費用包括進口關稅和稅款。這條款置于賣方最大的義務而買方則承擔最低義務。
海運和內河運輸規則
2010年國際貿易交易條款為國際貿易運輸完全以水進行定義的四個規則:
- FAS – 船邊交貨 (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
- 在這條款裝運下, 當貨物已放在船碼頭或駁船旁邊, 賣方已履行義務, 必須承擔貨物遺失或損壞的風險和費用。賣方負責貨物出口清關。這條款一般用于重型或大批量貨物。
- FOB – 離岸價格 (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
- 賣方把貨物放置在銷售合同指定的裝運港船上, 賣方負責貨物出口清關。當貨物越過船舷時, 貨物遺失或損壞的風險從賣方轉移給買方。
- CFR – 成本加運費 (指定目的港)
- 賣方將貨物運送指定目的地, 必須支付所需的成本和運費。然而,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時, 貨物遺失或損壞的風險從賣方轉移給買方。
- CIF –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 基本上這條款和CFR是相同, 但賣方加上貨物運輸過程中遺失或損壞的風險而采購的海上保險。賣方與保險公司的合同和支付保險費。
以前從2000年國際貿易交易條款到2010 年國際貿易交易條款被淘汰的條款
- DAF – 在邊境交貨(指定交貨地點)
- 鐵路和公路運輸貨物時,可以使用這個條款。賣方支付運輸到指定的邊境交貨地點。從邊境到他的工廠, 買方安排辦理通關手續和支付運輸。在邊境發生的風險轉移。
- DES – 船上交貨 (指定交貨港)
- 貨物交付前船直至船已經抵達指定目的港, 風險轉移不會發生。賣方支付相同運費和保險費。買方負責承擔裝卸貨物費用、任何關稅和稅款等。
- DEQ – 碼頭交貨(指定交貨港)
- 這個條款跟DES相似,然而, 直到貨物在目的港已卸載,風險轉移是不會發生。
- DDU – 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地點)
- 這個條款是指賣方交付貨物給買方銷售合同指定的地點。買方負責卸載成本和風險、責任和任何目的地以外的後續交付。然而,如果買方希望賣方承擔相關進口清關成本和風險、責任、裝卸及目的地以外的後續交付,那麽這一切都需要明確商定在銷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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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放提單是指什麼?
電放提單是指承運人准備把轉移貨物給收貨人。通常運營商仔細觀看在提單中聲明須要支付的所有費用,然後才把貨物釋放給收貨人。
電放提單也被稱為快遞提單,在這裏說明是什麽,船公司發出一份正本提單,但他們不把原件給你的供應商。他們只蓋上電放和電放提單後傳真給你的供應商,反過來,把一份副本傳真給你。然後,你可以傳真給你的報關代理,他憑該件來提取貨物而不須正本提單。船公司會發送一封電傳(這是在舊時代,現在則是用電子郵件或傳真)發送到他們目的地的港口代理, 告知他們拿著原件,不須正本提單便可把貨物放給收貨人。